民事诉讼法释义:第78条

  • 颁布单位:民事诉讼法释义:第78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送达 直接 组织 法人 本人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释义】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能够直接送达都应当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不仅仅指送达给当事人本人,还包括同住成年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本人的诉讼代理人、。除了直接送达,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还有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其中,留置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属于强制送达。因此,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支付令适用留置送达。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0条

、83、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