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66条

  • 颁布单位:民事诉讼法释义:第66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质证 证据 公开 当事人 开庭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释义】

  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对,以确认其证明力的活动。质证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本条是关于公开质证的规定。质证的对象包括所有的证据材料,。质证还必须逐一进行,并在公开开庭时进行。但是,也存在公开质证的例外,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是注意,不公开质证仍是要质证的。

  【关联法规】

、1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