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9条

  • 颁布单位: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9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工作 信息公开 政府 评议 考核 制度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我国,考核、评议是行政机关推动各项工作时经常采取的两种监督手段。具体来说,一是要对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二是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要追求其责任。通过考核、评议制度,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并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奖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发展。

  责任追究制度是考核、评议制度能够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的保障。如果不根据考核、评议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到位的工作部门及人员的责任,那么考核、评议制度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8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19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