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0条

  • 颁布单位: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20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条例 共和 人民 中华 申请 政府 信息 形式 信息公开 公开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要求的规定。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如果确有困难可以口头形式,其中书面形式也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这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表现。以书面为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同时有利于保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严肃性,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允许特定情况下以口头方式提出,保障了文字运用存在障碍的弱势群体的知情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将申请内容明确化,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描述,以使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方便查找。这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前提,有了这些条件,政府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公开信息。申请人可以要求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形式,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方式,以便得到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服务。

  另外,本法没有规定相对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要说明使用信息的用途、理由等,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无需说明申请理由。因此,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在实务中不得随意增设行政相对人在这方面的义务。

  关联法规

、24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11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