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21条

  • 颁布单位:物业管理条例精解:第21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物业 物业服务 合同 前期 业主 企业 大会 签订 选聘 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条文注释

  通常状况下,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但常常在物业建成之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就需要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由于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施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在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这时的物业服务合同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以下特征:(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一旦业主大会成立或者全体业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结束。(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2-16、21、22、36-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