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三十条

  • 颁布单位: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三十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第三 人民 共和 中华 或者 外汇 以上 以下 货物 走私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释义】本条是对捐赠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对假借捐赠名义,逃汇、骗购外汇的处罚。(1)根据外汇管理条例,逃汇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行为;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行为;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等其他逃汇行为。(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外汇管理条例,骗购外汇行为是指,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行为。按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骗购外汇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骗购外汇金额外30%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对于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对假借捐赠名义偷税、逃税的处罚。(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2)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扣除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逃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假借捐赠名义进行走私活动的处罚。,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伪报、;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对以上走私行为设定了四个方面的行政处罚。(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3)伪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4)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处罚。目前我国规定,捐赠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残疾人用品、救灾物资,免征进口税。如果受赠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没有补缴应当缴纳的税额,但不构成走私罪的,,对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移作他用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