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11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死刑交付执行、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的规定。
执行死刑,。,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在执行前,,查明其身份,核实犯罪事实及证据;在临场执行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在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本条规定的三种停止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或依法改判,或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关联法规
、3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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