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11条

  • 颁布单位: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11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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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死刑交付执行、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的规定。

  执行死刑,。,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在执行前,,查明其身份,核实犯罪事实及证据;在临场执行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在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本条规定的三种停止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或依法改判,或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关联法规

、3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