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8条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3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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