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8条

  • 颁布单位: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8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犯罪 人民检察院 实施 侦查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3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