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50条

  • 颁布单位:民事诉讼法释义:第50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诉讼 行为 当事人 诉讼代理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释义】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制度是为了那些自身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人以及需要专业法律知识帮助的人而设立的。本条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在一个案件中,只能为一方代理。诉讼代理人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正如条文中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独立实施部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诉讼代理人不能代为行使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或者放弃己方诉讼请求等诉讼实体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