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45条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释义】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所设计的制度,在各国诉讼法中都有规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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