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45条

  • 颁布单位:民事诉讼法释义:第45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人员 制度 回避 规定 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释义】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所设计的制度,在各国诉讼法中都有规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