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33条

  • 颁布单位:民事诉讼法释义:第33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共同 船舶 货物 避免 或者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释义】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以及所载的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如为灭火而引水入舱;为避免全船覆没而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抛进大海;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

  共同海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