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29条

  • 颁布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29条
  • 更新时间:2019-09-06
  • 关键词:城市 拆迁 房屋 产权 补偿 明确 应当 方案 证明 实施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规定。

  拆迁是发生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拆迁补偿是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因此,确定房屋的产权人是拆迁补偿的前提,也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要求。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房屋的产权人并不明确,比如房屋处在诉讼当中、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既要保证拆迁的进度,又要兼顾实际产权人的利益。因此,本条对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作了特别的规定:首先,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对于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该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方案应当包括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使用人的处理等问题,其中补偿的资金同样必须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其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还要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拆迁。第三,拆迁正式实施以前,拆迁人还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即对拆迁过程中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明一切法律行为或者事件的证据,依法收集、保管和固定,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关联法规

  《公证程序规则》第54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