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补偿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补偿方式的规定。
拆迁补偿方式是指拆迁人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补偿因为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失。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被拆迁人放弃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由拆迁人以市场评估的价格为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拆迁人只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将不再承担对使用人安置的责任。由所有人根据其与使用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使用人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有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在对自己有利的前提下选择适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同时,本条的第二款还采取排除法,对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进行了特别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关联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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