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 :第22条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补偿对象的规定。
拆迁补偿的对象关系包括补偿的人的对象——即到底拆迁怎样的建筑时需要进行补偿。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人的补偿问题:“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因此,对于被拆迁人,拆迁人必须进行拆迁补偿,这里的被拆迁人只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房屋使用人,也不包括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物的补偿问题。对于物的补偿,条例采取的是排除法,除了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应当给予补偿,但是对于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其中,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都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关联法规
《宪法》第10、13条
《城乡规划法》第44、50、64-66条
《土地管理法》第76、83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13条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16条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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