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39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39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废物 固体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原料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三款已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法修正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