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港口总体规划审批主体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的港口分为三类,即国家级的主要港口、省级的重要港口和其他港口。
,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省级重要港口的港口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并公布实施。
其他港口的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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