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引渡 规定 审查 人民法院 条件 请求 高级

  第二十二条 ,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释义】 ,以及审查引渡案件时合议庭组成方式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以及应当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审查,本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即本法关于引渡条件的规定和引渡条约中关于引渡条件的规定。

,首先要审查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中关于引渡条件的规定,即本法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对于符合引渡条件要求的或者不符合引渡条件要求的,应当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在审查中,,也可以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次,。对于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或者我国与该请求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了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对于这些条约中,如果涉及引渡条件的规定,在审查中必须审查是否符合这些条件的规定。

  二、,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关于合议庭的组成方式问题上,引渡法规定了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即审查引渡案件实行合议制。关于合议制的工作方式、人员配备等问题,除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等特殊情形外,。三名审判员对引渡案件进行审查后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三名审判员意见出现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裁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