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07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07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或者 当事人 暴力 证据 本条 方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情节严重的,。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条文注释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是指采用暴力伤害,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胁,用金钱、物质利益行贿以及其他方法不让证人为案件提供证明;“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或者其他方法让他人为案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且本条的规定未限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切诉讼当中。本条第二款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者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如为贪污犯罪的嫌疑人销毁单据等。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律师法》第40、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