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88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88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或者 其他 出具 有期徒刑 规定 五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一款已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由此,“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关联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47、48条

  《商业银行法》第41、52条

  《票据法》第10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