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88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一款已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由此,“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关联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47、48条
《商业银行法》第41、52条
《票据法》第10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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