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74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已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参见1999年《刑法修正案》。由此,“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罪名相应改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罪名。
关联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45条
《商业银行法》第11、17、26、74、76、79条
《票据法》第5、70、75、76、79、134、147条
《证券法》第19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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