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69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69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或者 上市公司 其他 利益 单位 提供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的罪名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