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5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5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刑法 共和 人民 中华 执行 刑罚 完毕 犯罪 有期徒刑 假释

  第六十五条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条文注释

  构成累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中,后罪是未然的,即审判人员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2)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适用本款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仅指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为累犯期间的起算时间。对被假释的犯罪人而言,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因为假释犯的假释考验期满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又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犯的考验期限满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发生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3)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