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 颁布单位: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事故 发生 处罚 许可证 吊销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一般包括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单位。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部分小学生及教师饮用豆奶,引发食物中毒。其中涉及2556名小学生,中毒人数达292人。2006年,北京发生了因食用福寿螺导致数十名消费者患上广州管圆线虫病的事故。2008年问题奶粉事件,造成全国范围内的成千上万名婴幼儿患上肾结石,影响极为恶劣。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后果扩大。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包括对受到事故危害的病人及时送医院救治,同时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以防止事故的危害扩大。同时,事故发生单位还要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如果事故发生单位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这里应当指出三点:

  第一,关于执法主体。本条的执法主体仍然是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食品生产环节,则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处罚;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关于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在学理上称作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停止生产或者停止营业进行整顿,以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吊销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形式。由于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都是比较严厉的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部门必须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承担听证的费用。在听证会上,负责案件调查的人员要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三,负责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原发证机关,即谁发证,谁吊销;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某个餐馆,由于该餐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如果该餐馆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吊销该餐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