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 颁布单位: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信息 报告 卫生 行政 国务院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的规定。

  (一)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

  第一款是关于重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需要依照本款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根据报告程序的不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的信息,应当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二是,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的信息,。依据本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建立统一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因此,两种方式,虽程序不同,。

  (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款是关于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的规定。

,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不仅在部门间,而且在部门内,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单位分割和沟通障碍,缺乏统一协调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这不仅造成食品安全信息总量不足,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较低,而且给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不便,。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和通报体系,及时顺利地实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不仅有利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情况,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