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 颁布单位: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食品 信用 生产经营 档案 制度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规定。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当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对于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食品不安全因素,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促进食品行业的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根据本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颁发许可,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因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也最为了解,由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最为适合。

  (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没有获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颁发情况,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表明该生产经营者是否取得、何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记录归档,这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还可以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情况的信息。

  (三)食品信用档案的作用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食品安全信用制度的基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基础上,还要建立相应的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确保整个安全信用制度有序运转,发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的作用。

,,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对长期信用良好的,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撤销许可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统筹协调,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为公众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还要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等行业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