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八条

  • 颁布单位: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八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监督检查 记录 食品 生产经营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记录的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签字、归档,是依法行政对监督检查行为的程序作出的要求,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规范性、严肃性。

  “监督检查记录”主要是指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所作的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还应当记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以及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等。监督检查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确认。被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监督检查记录中的“签字”,即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签名,一是表明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双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确认,监督检查人员的签字,表明自己是此项监督检查的经办人员,以及对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职责的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签字,表明自己对检查记录内容的确认。三是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作为证据。

  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归档。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归档,一方面可以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资料,与许可证颁发、消费者举报投诉等其他信息相结合,进行汇总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据信用情况,,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努力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形式的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的互相交流。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向公众公开,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