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 颁布单位: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共和 人民 中华 保健食品 功能 人群 成分 保健

  第五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释义】本条是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目前,已核准的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有增强免疫力、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提高缺氧耐受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营养性贫血、促进泌乳、缓解视疲劳、辅助降血压、促进消化、通便、补充营养素等28种。与一般食品不具有特定功能,无特定适用人群不同,保健食品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等特定功能,适用于特定人群。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健食品。我国早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中就对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制度和原则要求作了专门规定。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批准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

,没有对保健食品作专门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作为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应作出专门规定,。

  1.。为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2.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与药品不同,保健食品最基本的要求是安全,不允许有任何毒副作用,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国家规定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3.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才具备的功能。对此,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因此,保健食品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标签、说明书标示的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批准文号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当与产品的真实状况相符,并与批准文书中的内容相一致。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的名称。

  5.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是指为保证食用安全,根据保健功能的不同而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载明的适宜食用和不适宜食用该保健食品的人群。例如,抗氧化类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是中老年人,不适宜人群是少年儿童。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是指保健食品中发挥特定保健作用的有效成分,包括功能性蛋白质、多肽和氨基酸,膳食纤维、低聚糖、活性多糖等功能性碳水化合物,功能性脂类,维生素,矿物质元素,乳酸菌类、双歧杆菌等微生态调节剂,酚类化合物、有机硫化合物、食物天然色素等功能性植物化学物质等。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直接关系到保健食品是否能够发挥相应的保健功能。因此,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必须在标签、说明书中载明。

  6.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的真实情况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生产者如果故意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注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健食品功能和成分的真实情况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得上市销售。

  保健食品在本质上仍是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除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本法对食品规定的一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