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4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44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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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文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有几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第一,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是指依法作出的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解散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应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解散公司请求,所作出的解散公司的裁判文书。

  第二,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决定等。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应行政决定的文件。

  第三,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人民法院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确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清算报告须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告公司批准机关。据此,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清算报告应当经过上述主体备案、确认。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主要是指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83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21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8、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