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37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37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章程 变更 修改 事项 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条文注释

  公司章程总体而言是公司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公司法》上所谓的公司章程变更,一般指变更公司成立时的章程(即原始章程)内容而言。关于公司章程变更的范围,法律并无限制性规定,凡在不违反该公司设立目的、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都可以实行变更。

  因公司章程变更牵涉到公司登记事项,导致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公司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者,公司不得以其事项变更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的变更不涉及公司登记事项时,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为了避免登记管理机关存留的公司章程与修改后公司章程的不一致,同时便于登记机关掌握公司情况、方便监督管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