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国防 共和 人民 中华 林木 湖泊 河道 管理 规定 部门

  第二十五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护堤护岸林木管理及采伐的规定。

  一、护堤护岸林木是保护河道、湖泊的天然屏障,是涵养水源、保持水质清洁的守护神,也是美化环境必不可少的绿色植物。护堤护岸林木是指在河道、湖泊堤防、岸线两侧种植的,保护堤岸安全的林木。依照我国《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的规定,护堤护岸林属于防护林的一种,其主要作用是拦沙固滩,防止水浪对堤岸的冲刷,在防汛抗洪期间可以用作防汛抢险的物料。

  二、护堤护岸林木属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保护堤岸安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多年来,、湖泊治理和堤防维护、修建的同时,也组织营造了大量的护堤护岸林木,并进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否则,汛期堤岸就有可能发生垮堤、崩塌,甚至决口,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因此,对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就有别于其他的林木,其采伐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要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河道、湖泊管理机构不同意采伐的,则不得采伐。

  三、按照《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河道管理单位可以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采伐,但应当限于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同时,根据1991年林业部、,,,免征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