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 更新时间:2019-09-08
  • 关键词:国防 人民 共和 中华 审计 沙治沙 资金 规定 监督 使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沙治沙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的规定。

  一、为了保证防沙治沙资金不受非法截留、挪用,防沙治沙法专门就防沙治沙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问题作了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规定。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来说,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是一项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义务,违反了这一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防沙治沙法和刑法的规定,如果非法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也要给予行政处分。

  二、为了防止防沙治沙资金不受非法截留、挪用,本法还通过确立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职责的方式来达到防沙治沙资金不被非法截留、挪用的目的。本条第二款就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监督是国家的重要财政、财务监督制度。所谓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检查、评价、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务以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因此,根据防沙治沙法的这一条规定,加强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也就是说,为了提高防沙治沙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计划,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综合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