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9-09-08
  • 关键词:第三 三十 国防 人民 共和 中华 治理 土地 沙化 封禁

  第三十五条 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治理后的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按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国家出于保护生态的需要,可以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但是,治理者的投入和治理成果,应当由批准机关给予其合理的经济补偿。否则,势必损害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对治理者已经治理的沙化土地被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应当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按照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一是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是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是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按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是指在防沙治沙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进行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所以,如果将已经治理的沙化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对维护已经治理好的沙化土地是非常有益的。

  三、按照本条规定,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前提是,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如果不是因为保护生态,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进行旅游开发等,都不能将已经治理的沙化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对如何给予治理者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未作具体规定。合理的经济补偿,应当主要考虑治理者的各方面的投入情况、治理成果(植被状况、生态和经济价值等)因素。批准机关就经济补偿数额应当与治理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