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7条

  • 颁布单位: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7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企业 共和 人民 中华 债务人 重整 人员 高级 管理 监事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出资人的有关行为的限制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即表明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已经濒临破产,通常应无利润可供分配。即使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获得利润,也应当用于弥补以前亏损,或者用于重整程序的债务清偿,保障重整成功。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也不得请求投资受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制企业来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此项规定意味着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其对债务人持有的股权的行为,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债务人出现重整原因,通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难辞其咎。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共渡难关,同时也有利于调动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因此,本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如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不会对重整程序产生影响,也不会因此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