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8条

  • 颁布单位: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8条
  • 更新时间:2011-06-01
  • 关键词:企业 共和 人民 中华 债权 债权人 异议 债务人 人民法院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核查、确认和异议程序的规定。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只是一种初步的审查。如前所述,虽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是经管理人审查的债权仍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债权人相互之间对于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可以相互质询和辩驳,以确定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其效力仍未最终确定。只有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时,才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确认债权的先决条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于某一项债权有异议,应当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实践中,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于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的异议可以表现为很多方面。债务人可能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有影响,因此,债权人对于他人的债权也可能有异议。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最终裁决。这些诉讼可以分别由异议人对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起。

  对债权异议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方便诉讼的审理和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