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51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第51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登记 公司 人民 共和 中华 申请 方式 提出 传真 电传

  第五十一条 【提出申请的方式】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条文注释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司、分公司登记是属于确定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

  同时,《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因此,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也可以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第一,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有助于节省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社会成本的节约;第二,公司、分公司登记一般只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不用提交实物、样品。

  鉴于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并非原件,为了便于公司登记机关与申请人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其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关联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29-33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