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30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第30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测绘 共和 人民 中华 项目 资金 部门 财政 使用 立项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释义】

  本条是关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立项管理的规定。

  测绘法明确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这有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测绘。:“建立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更加完善重大投资项目的稽查制度。"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测绘工作缺乏统一管理和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为开展本系统的业务工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组织实施了测绘项目,而有些测绘项目国家已经进行过投入,已有现成可用的测绘成果,造成了一方面国家对测绘投入的资金有限,另一方面重复测绘,浪费严重的局面。如:有的城市几个部门各自建立不同的坐标系统,有的城市两个部门分别租用飞机同时进行同一地区、同一比例尺的航空摄影,还有的地区短期内几个部门测制相同的比例尺、功能几乎相同的地图,浪费了国家资金。

  测绘项目立项一般有业务主管部门和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提出,由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列入计划,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由于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着本辖区测绘工作的基本情况,十分清楚本辖区内测绘成果覆盖区域和状况,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在批准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以避免重复测绘,促进测绘成果资源信息共享。对有适宜测绘成果,属重复测绘的项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机关,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机关应当对该测绘项目不予立项。本条中的有关部门包括测绘项目的提出部门、审核批准部门和财政资金的拨付部门等,这些部门征求意见必须是在批准立项之前。

  本条规定所指的财政资金,包含了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财政资金。依照本条规定需经立项前征求意见的测绘项目有两类:1?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2?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是指基础测绘项目及其他各部门工作所需的各种测绘项目,如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是指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本条规定的“使用财政资金"包括测绘项目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和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