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环境保护 海洋 人民 共和 中华 货物 船舶 申报 污染 港口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进出港口以及过境和装卸作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拟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以及进行货物装卸作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普遍采用的监督管理制度,旨在通过申报及审核程序,掌握此类货物适运条件、船舶适载条件、码头安全作业条件以及货物的积载情况,对船舶、货物和装卸作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保障船舶、货物、港口及人员安全,防止船舶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并可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我国1982年施行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1993年颁布的《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中,对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的申报时间、方式、内容、格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申报人员的资质等方面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