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环境保护 海洋 人民 共和 中华 船舶 设备 污染 货物 危害性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配置防污设备、器材以及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船舶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所有船舶必须配置满足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法规和规范要求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使之保持有效和随时可用状态。所有设备均应按照公约和法规的要求,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验船师进行定期的检验。根据船舶吨位、航区、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与器材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分离与过滤设备、国际标准排放接头、溢油围控与回收器材、船舶垃圾储存及处理设备、焚烧炉等。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具有污染危害性的货物在《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则中详细列明。上述规则对载运不同性质和种类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结构与设备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所有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均须通过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或认可的验船师的检验,并取得有效的安全技术证书和适装证书,方可承运证书规定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