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 关键词:第二 环境保护 海洋 人民 共和 中华 渔业 养殖 生态 环境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展生态渔业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规定。

  一、发展生态渔业是改善海洋环境、增加环境容量的有效途径。渔业部门要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的生产模式,根据渔业水质状况,选择推广适合增养殖品种和增养殖方式。根据不同品种的生物学特征,进行合理的轮养、套养、混养。如在养殖中实行贝藻混养、鱼虾混养、虾贝类混养等。在经过论证的基础上,可投放人工鱼礁和人工放流增殖资源,从而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海水养殖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对其进行环境评价。经过评价适于养殖的,在核发养殖使用证时,必须对养殖场所的设置,养殖种类、密度、投饵、施肥及使用药物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三、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养殖水域的管理,实施科学养殖和生态渔业,认真组织对新建、改扩建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海洋污染直接危害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使国家和渔民利益受到直接损害。保护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既是保护渔业资源,又是保障渔业的生存空间,对渔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