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 关键词:药品 人民 共和 中华 国务院 麻醉 管理部门 监督 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进出口的管理规定。

  一、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发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如临床上经常使用的吗啡、阿片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够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临床上经常使用的咖啡因、安定等。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施严格的规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例如,,缔约国应以核发特许证的办法管理麻醉品的输入或输出;凡准许输入或输出麻醉品的缔约国应规定每次输入或输出一种或多种麻醉品须分别领取输入或输出准许证。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条规定,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须持有《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二、,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办理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因医疗、教学和科学工作需要进口麻醉药品的,,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出口麻醉药品,,,方可办理出口手续。。,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的进出口,。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药品的,,发给《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出口精神药品,,并交验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发给《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精神药品的进口、。受管制的精神药品清单,,各部门在执行时应以最新版的清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