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 更新时间:2019-09-07
  • 关键词:药品 人民 共和 中华 储备 医药 制度 中央 疫情 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药品储备制度,。

  一、建立药品储备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发生后对药品的紧急需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安全。、静态管理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对药品储备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本条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药品储备制度作为一项法定制度确定下来。

  二、,我国当前的药品储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自1997年起,、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改革现行的国家医药储备体制,,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的体制。、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专项药品;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

  2.认真落实储备资金,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根据近年因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紧急调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际情况,全国医药储备资金规模暂定为12亿元。其中,,地方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6.5亿元。、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供应。、自治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地方医药储备任务,要做到政企分开、各负其责。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除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外,还要注意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质、保量地做好医药储备工作。,由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确定;地方医药储备的药品的品种和数量,由省、自治区、、数量,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有关单位确定,。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制定相应的轮换办法,在确保储备品种和数量的前提下,及时对储备药品进行轮换。有关医药生产企业要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药品的收购需要。

  三、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进行防疫救灾、控制疫情,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