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 颁布单位: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检验 有关 产品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机构

  第四十八条 ,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仲裁机构对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进行仲裁,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首先要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认定,要通过有关的技术数据确定争议涉及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为此,本条规定,,可以委托有关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争议涉及的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验鉴定,以取得有关的技术依据。作为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的证据。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部门考核合格,具有承担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机构;(2)具备与所要检验、鉴定的特定产品的检测要求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包括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有检验资格,但不具备所要检测的特定产品所要求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

  此外,,应回避与产品质量纠纷有关各方有利害关系的检验机构,以做到公平、公正。

,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检验费。

,,可以作为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