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预算 经费 教育 支出 财政 各级 编制 安排 规定 义务教育

  【法条】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方面的规定。

  教育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预算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过一定的核定程序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收入和支出的具体安排。教育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属于一种财政支出。教育经费预算是各级财政进行教育经费拨款的依据。过去,一般把教育经费与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经费共同作为一项财政支出项目进行预算,教育经费支出预算具有不确定性,国家财政拨给的教育经费因受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项事业影响而失去稳定的保障。有鉴于此,这次修订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对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使教育事权和财权达到统一。具体说来,教育经费预算由各级教育部门每年提出方案,由各级政府在其财政预算支出中单独立项,不再与其他预算支出相混,然后经过批准认真实施。同时,国家统计局、国家教育部对教育经费支出情况分别统计并予以公布。教育经费支出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对于保障教育经费的可靠性、稳定性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便于国家把握对教育经费的财政投入情况,从而把教育经费投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关于预算编制,预算法规定了如下几条原则: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预算法第31条还规定:“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这与本法要求政府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精神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