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德育 学生 教育 道德 社会 价值 个体 思想 发展 重视

  【法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德育的规定。

  德育是指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影响,把一定的社会思想和道德原则转化为个体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教育。

  中华民族历来有重视德育的优良传统,在中国古代教育中德育居于首位,所谓“夏日校,殷日序,周日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孟子·滕文公上》)。在西方,古希腊也很重视德育。苏格拉底认为美德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培养美德必须实践,并通过理性的教育,形成道德习惯。,,。、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小学德育在获得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中小学德育存在着实效性不高的问题,从更深层次分析,则表现为德育定位不准、德育观念陈旧、德育价值取向偏移、德育目标与评价错位等,而根源在于德育思想观念的陈旧与模糊。首先,“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长期以来德育就是如此定位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重视和强调德育,但实践中产生一种误解,导致德育从整体教育教学工作中单独脱离出来。实际上,德育是整个学校教育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它必须依托智育、体育、美育等其他各育,以诸育为载体,在诸育中渗透德育。而且德育应该融于整个社会生活之中,不存在从生活整体中抽离出来的德育。因此,本条强调“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其次,德育价值取向的偏失。表现在中小学德育上主要是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在德育的社会价值和德育的个体价值的取向上,表现为重社会价值,轻个体价值;另一个层次表现在学生个体道德的生产和发展中,更多地重视既定道德知识的传授,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学生的情感体验,忽视了对学生独立的道德选择能力的培养。当然德育有着丰富的社会价值,但德育的根本功能在于促进学生个体思想品德的发展,学生因其个体品德认识、情感、能力、行为的发展和提高,会经常体验到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的幸福和快乐,这样才符合现代社会人本思想。而在学生个体道德培养过程中,不能一味说教和灌输,而是要鼓励学生从生活实际出发去感受和体验。因此本条强调,德育的中心目标是要“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