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 颁布单位: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十三条
  • 更新时间:2013-12-06
  • 关键词:地区 教师 农村 毕业生 民族 鼓励 学校 高等学校 人才

  【法条】

  第三十三条 、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不但经济发展落后,而且这些地区整体经济科技水平与民族文化素质也较低。这些落后地区是最需要人才的地方,同时也是最得不到人才的地方。不但吸引不了外地人才,就连本地人才也流失到少数发达地区。很多偏远山区的学校由于条件恶劣,只剩下学历较低的正式老师和代课老师担当主力,教学水平无法提高。国家要想鼓励人才留在贫困地区,就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比如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生活条件。同时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大学毕业生到贫困地区支教。

  为了促进民族与农村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均衡配置师资力量,吸引教师和毕业生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去工作,新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人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