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共和 人民 中华 违法 节水 规定 或者 行为 设施 建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擅自投入使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两种,当事人只要实施了这两种违法行为之一,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法的第53条第1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因此,当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能竣工并投产时,该建设项目不能先行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这里讲的有关部门是指具体负责节水工作的部门。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三种形式:

  1.责令停止使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设的监督工作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在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将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后,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设的监督工作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在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将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后,责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如加快节水设施建设或者改善节水设施等。违法行为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其违法行为。

  3.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强制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前提下,将该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罚款的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