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 颁布单位: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 更新时间:2013-12-09
  • 关键词:第二 教育 国防 国民经济 人民政府 社会 各级 保障 发展计划

  【法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国防教育的总体保障以及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的规定。

  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保障国防教育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必须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和设计,以便为解决各项具体保障问题指明方向,确定原则,提供指导。基于这一思想,本条首先明确了国家对国防教育的总体保障,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首先,根据本条规定,国防教育总体保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这是因为领导国防教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利益的忠实代表,作为国防教育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对保障国防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负主要责任。本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又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根据本条规定,国防教育总体保障的方式是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一方式,有着丰富的内涵和要求。其一,国民经济是指一个国家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总体,包括各个生产部门和为生产服务的流通部门。社会发展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有意识地扩大其所构成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规模。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是预先将国防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将国防教育作为一项必要内容纳入其中,而不是排除在外。开展国防教育是提高全民族、全社会国防意识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公民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基础工程,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二,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般分为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防教育的对象类别、规模大小、布局远近的不同情况和实际要求,综合考虑,分别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其三,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有不同的层次要求。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政府的计划比较宏观、长远,下级人民政府的计划比较具体、现实;上级人民政府的许多规划需要下级人民政府具体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