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十八条

  • 颁布单位: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十八条
  • 更新时间:2013-12-09
  • 关键词:十八 国防 国家机关 国家 工作人员 履行 教育 知识 应当

  【法条】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开展国防教育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履行国防教育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对国家机关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要求。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和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职能。国家机关履行和实现国家职能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国家的强弱与安危。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履行国家职能,行使好手中的权力,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国防教育法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必须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比如,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负责国家的立法工作,应当注意从国家立法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履行国家立法职能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内容的国防教育。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应当注意从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本条第二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国防教育方面提出了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的规定,是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职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就必须学习国家的国防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国家机关工作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而且必须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树立起应有的国防意识,才能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积极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国防利益。

  “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是对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国防教育方面提出的特殊要求。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从事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这类人员在接受国防教育方面提出特殊要求,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在国防建设领域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和责任;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防建设领域是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科技知识含量很高的领域。因此,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担负领导职务,还是从事一般工作,要做到不辱使命,胜任本职工作,不仅要学习和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专门的国防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