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26条

  • 颁布单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26条
  • 更新时间:2011-05-31
  • 关键词:房地产 城市 人民 共和 中华 开发 动工 出让 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出让开发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参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17、19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5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