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34条

  • 颁布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34条
  • 更新时间: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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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人行横道及盲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条文注释

  行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往往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学生、病人和老人,对其更应提供特别保护。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可以提醒司机注意减速慢行,保护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弱者,减少交通事故。

  盲道是专为盲人设计、建造的无障碍通道,是公共环境中无障碍设施的一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盲道一般铺设在人流、车流较为稠密的人行街道上,与周围地面有明显的颜色反差,透过其表面凹凸分布刺激盲人触觉,以达到引领盲人通行的作用。符合国家标准,是指符合国家颁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和实施细则等标准。

  关联法规

  《残疾人保障法》第4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2条